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业;
(二)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
(三)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
(四)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
(五)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施项目。
五、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55号)的要求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不再另行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跨市、州、县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一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收费时,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原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和补植,水土保持的预防管理、监督执法和科研宣传。
九、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机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调剂、截留或挪用。
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照章交费。对无故拒交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