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
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鄂政发〔2000〕28号 2000年5月19日)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对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
(二)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水土流失,应当积极治理,不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