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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个人自付 │ 退休人员自付 ┃
┃ │ 比例(%) │ 比例(%) ┃
┃ 治疗费用档次 ├──┬──┬──┼──┬──┬──┨
┃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 │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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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 │14│16│18│11│13│15┃
┃以上至5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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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 │12│14│16│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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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20000元 │10│12│14│7 │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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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至30000元 │8 │10│12│5 │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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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帐户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
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的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支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支付的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
职工大病住院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负责,大病医疗费用由省财政厅按支出预算定期拨付给省社会保障事业机构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所需费用由财政兜底。具体结算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职工大病住院病种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自费项目目录,以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