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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医疗费用的负担。职工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小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负担,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属于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含个人,下同)和财政共同负担。
  三、建立职工医疗个人帐户。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实行分档补助、资金上卡、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职工医疗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组成,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按本人工资收入前4项(下同)的一定比例记入,即:
  工龄1-10年的,记入6%(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7%,补助医疗费用记入3.3%);
  工龄11-20年的,记入8%(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5%);
  工龄21-30年的,记入11%(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6%,补助医疗费用记入7.4%);
  工龄31-40年的,记入15%(基本医疗费用记入4.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0.5%);
  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养老金的20%记入(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住院治疗以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省财政厅直接核定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增资数额。职工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和大病住院自付部分的支出。职工就诊采取自选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办法,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劳动厅负责个人帐户的宏观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转,相关银行负责个人帐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支付。
  四、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种病目录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0000元(以下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帐户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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