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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0〕30号 2000年7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积极推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8月1日起,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现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建立健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及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资金、减少浪费、简化管理环节、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地质勘探、设计研究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直差额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后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地质勘探、设计研究和自收自支等其他事业单位均参加当地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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