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借款。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政府授权单位对其具有永久追索权。县乡清理整顿工作机构要以清收县乡政府借款和党政干部借款及担保借款为重点,抓紧清收各类借款,用于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按期归还向上级政府申请的专项再贷款本息。县乡政府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借款的,要千方百计组织资金,限期归还;县乡政府的担保借款,要督促借款户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县乡政府要负连带责任。各级党政干部的借款和担保借款,要坚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清收。对企业借款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清收。对正常经营企业的借款,要督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积极归还,也可由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新还旧,或者取得存款群众同意,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存款)转为在企业的股份。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已关闭企业的借款,责成经营者将资产变现归还借款;对一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逃亡户的欠款,要将其遗留资产依法收回,变卖还债;资产变卖后仍还不清欠款的,由担保人和继承人偿还。对以实物抵顶欠款的,要按实际售价计算,防止高作价和新的变现损失。
要依法清收借款。对心存侥幸有意拖延还款的,可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清收;对恶意逃债、赖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向群众公开承诺,实行定期集中兑付。首期兑付工作结束以后,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向群众作出承诺,在3至5年内兑清群众的全部股金。兑付的时间和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每年最少应安排一次兑付。兑付群众股金(存款),要坚持“先小额、后大额,先个人、后集团”,实行“挂息还本”,利息的清偿待还本结束后视资金情况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集中兑付,每次兑付前都要制订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坚决杜绝零星兑付和领导干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提取自己的存款和股金,或者为亲友优先兑付。
(五)妥善安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对投放借款负有责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可以转入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由其继续负责清收借款。对其余人员(除清偿办公室需要留用的外),原则上做好工作,予以辞退。
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