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
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76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0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本《意见》若与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
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下简称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为此,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亦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