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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0〕54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处室及所属单位:
  为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任何机关都不得以被害人遗体火化问题为由,拒绝受理刑事案件,或者违反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时限。
  二、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遗体,应当一律进行法医鉴定。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三、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签发《被害人遗体火化通知书》,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在10日内,将被害人遗体送往殡葬部门火化。
  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火化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在期限届满后10日内强制执行火化,执行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强制火化后,办案部门应当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在10日内领取骨灰。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的,应当记录在案,骨灰不予保存。
  四、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部门进行补充鉴定,或者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对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
  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北京市法医鉴定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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