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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 (临时绿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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