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11日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