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省地震工作部门和省辖市、县(市)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