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都负有联系代表的责任。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重点联系二至三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三)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问题,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通信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并就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