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照《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对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扶持政策。
2.省财政对转制科研机构每年继续给予以下专项经费支持:
(1)对经国家和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研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继续给予专项补助。
(2)负担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的社会保障经费。
(3)为继承、保护和发扬我处独具特色的工艺艺术,对省政府设立的福建省工艺美术珍品馆继续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4)对突发性重大受灾损失继续给予补助。
3.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执行。
4.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可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由省里给予补助支持。
5.对转制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转制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报批自营进出口权。
7.享受国家、省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
8.参加国家、省里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及过渡期内离退休的人员的医疗费在省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继续保留原管理渠道不变,在省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按《
公司法》要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并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允许并鼓励职工入股、部分买断或全部买断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由职工租赁经营。
单位职工投资入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小型科研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5年过渡期内,将国有股的25%分红权按工龄、职务、贡献让利给职工。职工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