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全部实行企业化转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由科研机构转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自我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企业法人。
省直有关部门应营造有利于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进程。
二、实行企业化转制的措施
(一)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后,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兼并,合资合作,吸收职工入股、引入外资等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可以依照《
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原则上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资本金的审定程序: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定。转制期间,要确保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不流失;转制完成后,可根据其改制形式和原主管部门(单位)机构改革后的具体情况,调整其资产纽带关系。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原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自办科研经营实体,允许在科研机构转制时统一依法登记注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经国家或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运行绩效进行考评,择优给予一定专项经费支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转制期间,要保持转制科研机构现有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转制完成后,可根据企业需要和运作方式调整其领导班子。
三、配套政策
(一)省财政设立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作为科研机构转制的引导经费,要专款专用,对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推动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向科技型企业转制等方面的工作应予以优先扶持、重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