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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0〕文19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及本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由省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审批。省直厅(局)审批其直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地(市)权限执行。
  (二)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省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二、进一步清理税外收费
  (三)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按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执行。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确需出台的,应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外经贸厅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经省长审定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今后,所有新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应正式发文,并经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四)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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