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或组织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时,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扶持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所属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经费除政府投入外,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安排。其中: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所需的培训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继续教育服务的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四)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
  第二十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组织安排学习的;
  (三)修业不合格的;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