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乱开口子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文,省里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主管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凭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监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各地要研究制订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土壤肥料测试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农村户籍管理、农村建房、农机监理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加价”行为或“搭车”收费行为。各地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擅自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严禁在电价以外擅自增设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附加。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和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向农民乱伸手。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收费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做到没有合法文件的收费,坚决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