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林业用地荒芜费;
(45)林政管理费;
(46)林区管理建设费;
(47)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8)农村广播网络维护费;
(49)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5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历年来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
上述收费或其他相类似的收费,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清理整顿合法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精减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农委,对过去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资源补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计划外生育费、公路养路费、计量水费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农村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确需收费的,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重新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重新收取。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现按行政事业渠道收取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依法纳税;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在清理期间应停不停、擅自收费的,一律按收费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经审批后继续执行的收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整顿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等,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步取消基本收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法监管,坚决制止价格垄断和暴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