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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1、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附加费;
  (2)农村教育集资;
  (3)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乡镇治安联防费;
  (11)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建房卫生配套费;
  (13)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建校费;
  (15)教育管理费;
  (16)农村治安费;
  (17)生猪屠宰管理费;
  (18)保大堤(圩)费;
  (19)农户门牌工本费;
  (20)农机监理代办费;
  (21)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28)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29)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30)宅基地超占费;
  (31)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
  (3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5)规划管理费;
  (3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8)渔船管理费;
  (39)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0)农电调节基金;
  (41)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42)农村群众订阅报刊专投费;
  (43)农村群众给据邮件邮政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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