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早籼稻
退出保护价后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 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后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后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促进粮食正常流通
对我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凡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都可以直接收购、经营,尤其要鼓励经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以及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司法系统的企业在粮食购销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采取“企业+农户”的方式与农民签订粮食产销合同,按合同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二、严格招生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一)认真审批收购主体。各地要按照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拓宽早籼稻收购渠道认真做好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企业收购资格审批工作。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只准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未经批准不得收购中晚稻。对收购、经营早籼稻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各地不得随意设置限制条件。
(二)建立并规范经营台账。经批准入市收购早籼稻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并将粮食收购、加工、兑换、代加工的粮源分立账户,如实登记粮食来源、去向、品种、数量、价格等事项。早籼稻收购前,对尚未建立台账的要限期建立。收购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经批准入市收购企业的经营台账进行经常性检查,凡粮食进出不符、账物不符的,超出经营台账登记的部分一律视为非法粮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把经营台账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以及账物不符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粮食收购合同管理。经批准入市收购早籼稻的企业在收购活动中应与农民和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合同文体应使用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带有编号的合同文本。要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规范企业收购行为,凡与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收购合同的,必须依法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地点收购农民的粮食、要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