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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 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现就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省对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不变。地(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节余,仍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赣财商字〔1999〕61号)规定,用于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
  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从新粮上市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早籼稻,不纳入超储库存补贴的范围,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负盈亏。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0年新粮上市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早籼稻,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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