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 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现就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省对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不变。地(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节余,仍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赣财商字〔1999〕61号)规定,用于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
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从新粮上市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早籼稻,不纳入超储库存补贴的范围,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负盈亏。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0年新粮上市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早籼稻,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