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4号 2000年6月1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残联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制定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初步建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50%提高到1999年75%;残疾人的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就业渠道明显拓宽,就业层次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受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仍滞后于全省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既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推动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