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行为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组织,正确引导。总的原则是,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拍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可以采取所有权与建设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放开建设权、使用权、经营权,对权属明确的山塘、电站等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拍卖所有权。在办理国有电站等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拍卖手续时,必须征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结合各地实际和已取得的经验,选择适当的形式。对现有的水利工程,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新建的水利工程,允许放开工程建设权,可以采取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进行建设。要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行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水保治理。
各地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均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要在省国资局、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实施〈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赣国资行字〔1997〕17号)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办事,县、乡负责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革事项的议定,必须由乡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乡和村组干部以及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以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水利事业;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省外、境外、国内外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投资建设水利工程,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承包、租赁、开发水利工程。要动员和引导水利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积极投身这项改革。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防洪安全与工程效益的关系,把确保防汛安全放在首位。工程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服从政府对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严格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要保证水利工程原有效益的发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的功能,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要明确经营者对工程日常管理维护监测责任,工程防汛抢险仍由政府统一调度。要将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