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行政部门是体校学生学籍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体校学生学籍的有关手续。
体校学生实行双重学籍。录取地(市)体校的学生将学籍转入体校,录取县(市、区)体校的学生将学籍转入挂靠依附的学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因运动成绩调整回原校的学生,体校要出具学生在校训练、学习的成绩证明,按学年度调整,原输送学校不得拒收。
五、体校学生小学升初中可优先升入当地与之衔接的网点学校。对体校学生应免收借读费、转学费。对取得体育比赛优异成绩的体校学生,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实行优惠政策或破格录取。
六、体校学生可代表体校、所依附就读的学校或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实行协议计分。对输送到上一级体育或教育部门的学生,原输送学校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七、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上岗制。体育教师、体委教练员均可应聘,经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研究、审批决定。应聘教练员由体校和所在学校共同管理,享受教师或教练的有关待遇。
八、国家办的体校,文化教学经费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体育训练经费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经费由主管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各地应在教育附加费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校体育和少儿业余训练,同时应在体委事业费和学校体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补充训练经费。
九、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根据批准的办校规模,执行省体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通知》中四类灶标准。
十、体校应逐步实行有偿训练。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十一、地(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西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检查验收办法和细则》,定期对体校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根据办学效益对体校实行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