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教委
关于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
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8号 2000年7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体委 省教委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施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推进“体教结合”,办好各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加强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办好体校。
二、成立体校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是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校,又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文化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根据不同的办学形式,由学校或体委有所侧重地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体校招生列入普通中、小学招生范围,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采取由学校推荐、教练选拔集训的办法,经过严格的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身体形态、机能、专项素质)和文化考核,实行综合评定提前择优录取。体校招生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对特殊人才经审批可随时招收或转学。对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调整回原输送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