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运输。
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军区、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负责编成。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及各类救灾物资、器材迅速运抵灾区,保障灾民及伤病员的疏散。
(七)机动消防。
由省公安厅负责编成。协助和指导灾区消防部门做好震区的火灾扑救和震后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章 应急行动中的涉外事务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除军事禁区及其它确定的特殊禁区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和新闻记者赴现场考察、救灾、采访。上述人员的入境手续,海关、公安、检疫、外事等部门应从速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震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地震灾区外籍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第八章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拟定计划,安排好救灾物资,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