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及延长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协助做好震灾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收集各种灾情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第十五条 省内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
(一)震灾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安定。
3.支持地震部门严密监视震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谣传和震后惶恐致灾。
(二)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震情、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3.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5.派出由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民保险公司和省人寿保险公司组成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或外地地震强有感波及事件发生后,省和地区行署、省辖市地震部门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踪监视工作,及时提出震情分析意见,并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尽快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和部门要立即开展平息工作。
(一)省地震部门立即协同谣传发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查明谣传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态势动向,认真分析判断震情趋势,提出结论意见和平息对策,指导、协同当地政府做好有关平息工作。
(二)地震谣传发生地各级政府和地震部门在发现谣传事件苗头后,要及时上报,并继续跟踪掌握态势动向,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在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谣传平息工作。
第五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漏地震预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