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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地震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行动。
  (一)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省长主持召开由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省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接受和贯彻国务院的指示;
  (3)确定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震情和灾情消息。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请求调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5.调派省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
  7.请求邻省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支援。
  8.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立即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2.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现场抢救队伍抢救人员,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4.组织医治伤病员和开展灾区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灾民,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条件。
  6.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
  7.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畅通。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
  10.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考灾害。
  11.指导省级专业救灾队伍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如水、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等。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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