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必要时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省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协调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省地震局是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省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
(二)处理省指挥部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
(三)协调、督察各部门和地震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并负责草拟灾情简报与对外发布工作;
(五)组织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工作。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灾情信息、综合联络和条件保障组。各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
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宏观异常调查、短临预报跟踪和震情会商工作,及时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二)灾情信息组。
组成单位:省经贸委、省民政厅、新地震局、省建设厅、省广电局。
职责:负责组织震害评估,确定地震烈度;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情况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综合联络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
职责:负责与省政府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灾区政府和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联络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国内及国外有关人员和接收、发展援助款、物等。
(四)条件保障组。
组成单位: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民航局、南昌铁路局、省国内贸易行业办、省邮电管理局、省粮食局、江西物资集团公司、省卫生厅、省人民保险公司、省人寿保险公司、省军区、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
职责:负责协调省级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现场应急;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