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市市区及近郊区发生Ms≥5.5级地震或在省内其他地区发生Ms≥6.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市市区及近郊区发生5.5〉Ms≥4.5级地震或在省内其他地区发生6.0〉Ms≥5.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
第五条 两种应急处置事件:
(一)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事件;
(二)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
第六条 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地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所在地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所在地的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省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八条 人口稠密地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由省地震部门迅速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向省政府报告,向有关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协同宣传、新闻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严防“强有感地震后惶恐致灾”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由省地震局协助谣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迅速查明起因,立即采取对策,做好平息谣传、安定社会的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十条 省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组织部署省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救工作;
(三)掌握灾区的指挥部门运作情况,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工作;
(四)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