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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0〕24号 2000年7月1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地实施地震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江西地质构造复杂。由于受多次断裂带活动的影响,历史上省内发生过多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最大为1806年会昌6.0级地震;近些年来,赣南、赣北地震活动一直十分活跃,1982年2月龙南发生5.2级地震,1987年8月寻乌连续发生5.8、5.5、5.3级3次破坏性地震,1995年1月、4月分别在寻乌、瑞昌先后发生4.5、4.9级地震。同时,由于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浅、震感强烈、影响较大的特点,加上省外地震还多次强烈波及省内,因此,赣南部分地区多次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需要注意加强监视的地区,南昌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赣北部分地区被列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二章 地震灾害、应急事件的分类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破坏性地震灾害分为两类:
  (一)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含本数)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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