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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
 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地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设施损失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价格评估机构发出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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