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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处理好本市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非农建设用地在1998年12月31日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后,超过1年未办理土地征用等后续手续的;
  (二)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用地申请者未按征地协议书约定付清征地补偿费的;
  (三)经依法批准出让土地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付清地价款的;
  (四)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
  (五)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造成土地2年以上的;
  (六)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
  (七)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造成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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