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品种和技艺的认定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本省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
(三)所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工艺、质量标准的,可以使用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