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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或通过: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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