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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2000年7月12日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费、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疫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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