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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一)没有标准投入批量生产的;
  (二)没有标准文本的;
  (三)执行废止标准的;
  (四)企业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
  (五)企业标准的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本条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开发、试制的产品及按合同定向生产,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销售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所执行的标准,并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编号。产品的标签、标志、使用说明等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下列产品,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一)列入本省重点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列入本省科技攻关或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产品;
  (三)甘肃名牌产品。但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产品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产品生产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发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制作和设置,信息分类与编码,信息网络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产品的安装和维修以及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进口并销售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口属于安全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当通过安全认证。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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