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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下列产品和服务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其产品维修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信息、能源资源、效能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环境保护的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五)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质量、安全要求;
  (六)防伪技术规范及防伪产品的质量要求;
  (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质量要求;
  (九)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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