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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施行假手术、假鉴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有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施行节育手术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为计划生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通复手术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施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发放生育证或批准生育指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严重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未处理的,参照原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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