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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
 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除按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理外,按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重婚、姘居生育的;
  (三)将已有子女隐匿或送给他人收养后再计划外生育的;
  (四)弃婴、溺婴的。
  第四条 非婚生育或未到法定生育婚龄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五条 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妇女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条 包庇、容留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超生的,或为计划外生育者隐匿、收养超生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他人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参与、支持或煽动他人殴打、伤害、报复、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拒绝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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