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2000年8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公民旁听席,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议。依法被拘留、判型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于会议召开的8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到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名登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员,并发放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领取有关资料,不参加分组会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