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抵触)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薄塑料袋是指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不重复使用的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具。
  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公安、经济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规定,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生产、销售、使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登记的可降解超薄塑料袋和可降解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
  第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现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者,对其已生产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并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