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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

  (一)防洪、排涝、引水、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
  (二)优质农产品良种基地、种苗工程、品改工程、畜牧水产基地建设;
  (三)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四)农业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为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专项安排,不得挤占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中低产田改造;
  (二)农业技术的改进与推广;
  (三)农业新品种引进和繁育及畜禽水产养殖;
  (四)林木保护、农村草场保护和动植物保护;
  (五)农村造林和各项造林工程;
  第十五条 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补助及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改善、农产品品种改良和农产品加工系列的项目的开发、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他农业经营开发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农业投资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
  (一)会同农业有关部门编制并下达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审查批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三)编制下达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
  (四)对政府农业资金投向进行宏观调控;
  (五)组织检查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的落实及工程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农业部门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分费用的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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