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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于200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
        (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调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三)无偿投入和有偿投入相结合;
  (四)谁投资、谁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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