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修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可以一次同时投票产生,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副主任中推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不能到投票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的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凭选民证和书面委托投票证明领取选票。
  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得串通。选民不识字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结束后,应当于当日集中选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六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置差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