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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于200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确定。”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三、第四条第一款改为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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