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
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000年六月六日 粤价函〔2000〕227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60号)收悉。经研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可以按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处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参照同类住宅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
一、经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包括安居工程和解困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