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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提供的公证服务,减半收费。特困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八、公证机构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九、公证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请有关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十、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文、计价费〔1998〕814号文的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门,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到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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