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
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特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
(市建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为加强居民小区加压供水泵站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压供水泵站改造的目标
按照区域化集中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原则,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居民的力量,利用2年时间,基本上将全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改造,达到全部微机操作,24小时全天供水。改造后的供水泵站原则上交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调度,实行专业化管理,达到改善加压供水环境,提高居民用水质量,实行优质服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的预期目标。
二、加压供水泵站的改造与接收
(一)凡独立向居民供水的泵站、原则上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统一安排改造,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个别规模大、管理好的泵站也可由单位自管。
(二)公建与居民合用的泵站(含各类与居民合用的泵站),要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以公建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由公建供水单位自行改造和管理;以居民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统一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对这部分公建供水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三)对我市部分高档住宅小区的供水泵站,已由物业部门进行管理的,可继续由各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原加压供水泵站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划清债权债务界限。各自管单位的泵站在未交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自管单位负责;交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
(二)泵站的供水设施、房屋及土地等资产的产权,须一次性无偿划归市自来水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