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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
 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特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的意见
          (市建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为加强居民小区加压供水泵站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改造接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压供水泵站改造的目标
  按照区域化集中供水,专业化统一管理,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原则,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居民的力量,利用2年时间,基本上将全市居民加压供水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改造,达到全部微机操作,24小时全天供水。改造后的供水泵站原则上交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调度,实行专业化管理,达到改善加压供水环境,提高居民用水质量,实行优质服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的预期目标。
  二、加压供水泵站的改造与接收
  (一)凡独立向居民供水的泵站、原则上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统一安排改造,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个别规模大、管理好的泵站也可由单位自管。
  (二)公建与居民合用的泵站(含各类与居民合用的泵站),要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以公建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由公建供水单位自行改造和管理;以居民用水为主的泵站,原则上统一改造后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对这部分公建供水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三)对我市部分高档住宅小区的供水泵站,已由物业部门进行管理的,可继续由各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三、原加压供水泵站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划清债权债务界限。各自管单位的泵站在未交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自管单位负责;交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
  (二)泵站的供水设施、房屋及土地等资产的产权,须一次性无偿划归市自来水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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