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收视费用。
第四章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线电视投入使用1年内,其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维护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架设电力、通信线路等与有线电视线路并行、交越的,必须事先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线电视建设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应当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签订协议后施工。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系统传输线路的电缆、光缆及信号放大器等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挪动、损坏,不得擅自挂接收视器具。
第五章 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
第三十条 有线电视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含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下同)。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直接、完整地传送中央电视台和省、市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和国家及省教育部门主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钟(含重播)。自办节目频道应当定时显示本台台标。
第三十三条 外国语教学单位的有线电视播放非教学性录像制品,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必须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编排和播放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节目单并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不得翻录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